全球钛白粉巨头子公司遭环保局处罚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星”)收到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18】2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安徽金星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污染源废水监测,经监测安徽金星外排废水总氮为17mg/L,超过国家《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5mg/L 0.133倍。2018年7月11日,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安徽金星开展了后督察,经取样监测未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安徽金星在后督察取样监测未超标的事实,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安徽金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目前安徽金星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
一、处罚情况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安徽金星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污染源废水监测,经监测安徽金星外排废水总氮为17mg/L,超过国家《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5mg/L 0.133倍。2018年7月11日,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安徽金星开展了后督察,经取样监测未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安徽金星在后督察取样监测未超标的事实,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安徽金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目前安徽金星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