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减排, 是推进绿色涂装必经之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全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按照《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肃省工信厅印发了《甘肃省工信系统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技改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2、配合做好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进大宗货物公路转铁路运输,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
3、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加快推进城市市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配合做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4、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参与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和分类。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5、依职责推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工作。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纳入名单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6、依职责推进严控“两高”行业准入工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鼓励“两高”企业对照国家规范条件对标达标,积极申报并争取工信部规范管理公告。
7、依职责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按照《甘肃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确定的职责,建立完善需求侧管理和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
8、依职责有序推进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督促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
9、依职责推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作。大力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助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0、依职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计划内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1、依职责推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12、配合牵头部门,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配合牵头单位扩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13、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配合牵头单位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积极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技术,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成熟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实施装备改造提升。
14、配合牵头部门,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配合牵头单位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助推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落实。
15、配合牵头部门,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配合牵头单位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提质增效,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进程。
16、配合牵头部门,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配合牵头单位深入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和酒钢集团本部各冶炼生产系统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治理工作;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到2020年底前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
17、配合牵头部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配合牵头单位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18、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配合牵头单位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1.8万辆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17.9万辆治理任务。
19、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配合牵头单位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
20、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配合牵头单位认真做好大气污染“冬防”攻坚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21、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
22、配合牵头部门,拓宽投融资渠道。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此前《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同样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作出了要求,要求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环保部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始施行限制/禁止溶剂型涂料作业的明令,各地也发布条例要求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从源头开始治理VOCs。如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鼓励采购人将北京市环保政策要求、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作为对供应商的条件嵌入采购需求。采购内容涉及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作料、胶粘剂、重防腐涂料等内容的,鼓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北京市强制性环保标准。鼓励优先采购使用水性漆涂料的产品。